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3民初4478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苏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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