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4民初1977号
原告:开化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经营者:方某,男,199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程某,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化某商行与被告程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2025年9月1日,原告开化某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亦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化某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