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2民初561号
申请人:武胜县新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新建南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7DA5B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1号楼3层3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257689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人武胜县新鑫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鑫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诚达公司在交通银行唐山分行银河支行账号为132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以17.7万元为限)予以冻结。担保人***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武胜县××镇××路××房××号:川(2018)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4号]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唐山分行银河支行账号为132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以17.7万元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武胜县××镇××路××房××号:川(2018)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4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05元,由申请人武胜县新鑫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