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民申3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润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浙江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8号2102-1室(托管20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118号407室,实际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县棠坡路30号(原航弹中心科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润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14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运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就型号HNC-4103R设备买卖已充分达成合意,润运公司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被华南光电公司接受,后续双方的实际行为表明均认可将《设备购销合同》的型号HNC-4006R设备变更为HNC-4103R设备。2.润运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也不属于错误交付行为,不构成违约,退一万步讲,即使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达成买卖合意,润运公司构成错误交付。根据已签署《设备购销合同》的约定,华南光电公司应在付款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发送HNC-4006R设备,另一方面,润运公司交付的HNC-4103R设备早已被华南光电公司接受,且两年多内的时间均未提出异议,申请人不构成错误交付的行为。故请求本案启动再审。
华南光电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4日产生的,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任一情形,不符合再审申请的情形。2.申请人提交的均为不完整的聊天记录,双方当事人之间从未就购买HNC-4103R设备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在收到HNC-4103R设备的当天便依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提出书面的异议,从未认可将《设备购销合同》的型号HNC-4006R设备变更为HNC-4103R设备。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南光电公司与润运公司之间是否就型号HNC-4103R的设备成立了新的买卖合同。二、润运公司是否应当向华南光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本案中,经原审审理查明,根据聊天记录,华南光电公司***虽于2020年4月17日在聊天群中发送了“编号:智能双光谱摄像机HNC-4103R,智能测温黑体HNC-4103RZ”和“双光测温智能相机产品参数.docx”,但没有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不能认定华南光电公司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要约。因此,润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其送货前双方就采购HNC-4103R进行了协商。2020年7月3日,华南光电公司***向润运公司***发送了“杭州润运-湖南光电2020070320套”《设备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约定的是先款后货),但遭到润运公司明确拒绝;2020年7月6日***再次向***发送“董工,我们领导跟我说的是,按20套签3.6万单价的,100套的合同变更为50套,多出的差价款需退还给我们,麻烦确认一下”,其意思表示是将2020年3月2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变更为采购20套型号HNC-4103R的设备,但润运公司一直没有同意,即法律意义上的承诺。综合以上情形分析,虽然华南光电公司发出了采购HNC-4103R型号设备的要约,但润运公司一直未能向华南光电公司作出同意买卖该型号设备的承诺。故双方未能就型号HNC-4103R的设备买卖交易达成一致意见,即型号HNC-4103R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能成立。
关于焦点2,华南光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二笔货款1100000元,而润运公司交付的是20套型号为HNC-4103R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型号为HNC-4006R的设备,虽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润运公司错误交付行为仍然属于违约行为。对于润运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1、关于已支付的货款。由于润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而双方合同合作期限早已到期,无继续履行之必要,对于华南光电公司要求润运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1100000元,予以支持。但是,华南光电公司应当同时退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0套型号为HNC-4103R设备。2、关于违约金。华南光电公司在交付HNC-4103R的设备前向润运公司发送过型号为HNC-4103R设备的相关信息,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明确表示退货,之后华南光电公司又发送采购20套HNC-4103R设备的合同,再与润运公司协商变更2020年3月2日的《设备购销合同》,华南光电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导致润运公司错误认为华南光电公司愿意接收20套HNC-4103R设备,是润运公司未继续履行交付型号为HNC-4006R的设备的重要原因;同时,华南光电公司收货后至今仍占有20套HNC-4103R设备,未及时退还润运公司,双方均认为上述设备已贬值。结合上述情形,原审法院认定,虽然润运公司构成违约,但其主观恶意较轻且存在部分客观因素,判令润运公司向华南光电公司退还货款1100000元,华南光电公司向润运公司返还20台型号为HNC-4103R设备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润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杭州润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