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323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118号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2250947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新寮村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588269712K。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323民初677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3)粤1323执恢18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和处理,现将本案并入(2023)粤1323执恢182号案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1323执1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