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56678号 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路4388号A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118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974元以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采购合同》。后,原告履行交付义务。三份合同为同一总买卖合同的子买卖合同,原告的职务代理人***在发给被告的职务代理人**(微信名为Fisker)的欠款确认单中,确认上述三份子合同为同一合同的内容,且被告三份合同尾款合计尚有160,974元未支付,被告予以默认。后,原告的职务代理人***在与被告另一职务代理人***电话沟通催款过程中,***对于约16万元的欠款予以认可,但表示无力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4月8日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中第8条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被告所在地仅有***裁委员会,双方约定明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原告应当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三份《采购合同》均系由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三份《采购合同》第8条均载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本院注意到,上述三份合同订立时,甲方(即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路XX号,经查,湖南省常德市有且仅有***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仲裁委员会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上述三份《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综上,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