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418号
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118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19层19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方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