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民初1841号
原告:湖南奥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河西新区衡东大道衡东体育馆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118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湖南奥体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3年2月24日向原告湖南奥体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湖南奥体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现原告湖南奥体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奥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文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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