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民终9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118号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225094747。
法定代表人:余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2)湘012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南光电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93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自华南光电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以来,***的每月应得工资并不是按照9300元/月固定发放,而是会依据华南光电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办法》考核后产生上下浮动。2.根据***自身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结合其一审当庭陈述的内容,***承认明知每月工资的浮动情况以及公司实行的《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在第一个月工资发放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的异议,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未向华南光电公司针对薪酬发放提出过书面异议。因此,***事实上一直认可华南光电公司按照《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办法》发放工资。3.根据***提供的其亲笔签名的《申请人12个月工资清单》以及银行流水明细,可以明显看出其平均月工资为8011.02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以8011.02元/月进行计算。二、华南光电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一审判决公司向***支付2021年7、8月欠付的工资6229.4元系事实认定错误。1.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之约定,及华南光电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的9300元/月里包括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2.根据《绩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及华南光电公司的统计情况,2021年7、8月公司的业绩分分别为38.08和26.48,均没有达到发放绩效的标准,整个公司的员工在7、8月都没发放业绩,包含了***所在的设计部门总工资30%的绩效。3.华南光电公司按约向***支付了其应得的工资,并不存在欠付、少付工资的情形,且华南光电公司已提交相应的《绩效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部门绩效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承认《绩效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是通过了公示的。4.华南光电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详细阐述了绩效的计算方法,但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了公司提供的合法证据材料,系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三、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明知华南光电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但拒不履行加班审批申请,其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一审判决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31802.34元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根据华南光电公司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华南光电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华南光电公司只有在需要加班的时候才会安排员工加班,并要求劳动者要在钉钉上向领导审批通过。2.结合***自身提供的“加班审核通过”的截图和其提供的录音以及一审庭审笔录可知,***明知加班必须要先在钉钉上通过领导的审批,但其并没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华南光电公司无法核实***是否真实进行了加班,***也无法证明华南光电公司安排其加过班。3.***所提供的关于加班的证据材料均没有数据的原始载体,没有证明力。且因为***退出了华南光电公司的“钉钉”,导致华南光电公司也无法在“钉钉”内部查看***的上下班打卡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华南光电公司没有提供掌握的***的加班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系事实认定错误。4.根据***提供的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在非工作时间仅仅是偶尔在微信上进行回复,没有提供进行实质加班成果的证据,因此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加过班。5.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相关规定内容,华南光电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有非常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而***没有遵守华南光电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华南光电公司没有给***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四、***已经享受7天调休、2天年休假以及4天补休,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275.86元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华南光电公司已经完全尽到了举证义务,根据华南光电公司2021年2月5日发布的《2021年春节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以及***在劳动仲裁期间提供的“8.11-8.13休假审批通过”截图,可以明显看出***已经享受了调休7天、年休假2天、补休4天。2.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的日工资收入应当按照***自认的月平均工资8011.02元来计算,故***的日工资收入为368.32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月平均工资为9300元,导致***日工资收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均计算错误。五、根据华南光电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无法享有2021年度年终奖,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2021年终奖4000元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华南光电公司并没有在一审庭审中确认2020年度曾给员工发放过年终奖。2.2020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发放与2021年度的年终奖并无关系。3.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9月离职,尚未到公司年度收益考核及年终奖发放时间,因***属于中途离职,公司无法计算其年度绩效考核,***不享有年终奖待遇。4.因华南光电公司经营亏损严重,2021年公司全员未发放年终奖。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依法予以改判。另补充:根据***提交的工资账单,公司向其发放了年终奖3880元,***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一年,其享受一次年终奖合理合法。
***辩称:一、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9300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根据***的工资条可以看出其应发工资为9360元/月,大于双方约定劳动报酬9300元/月。2.华南光电公司称***每月工资并不是固定发放,而是会上下浮动,但***每月的工资条中并未显示其每月绩效工资是多少,公司也未提供***每个月签名确认的员工月度绩效考评结果。3.***提供的《申请人12个月工资清单》和银行流水明细一一对应,恰恰证明9300元/月为***每月实得工资,不是应得工资。二、华南光电公司擅自减发员工工资,一审判决其向***支付2021年7、8月欠付的工资6229.4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华南光电公司人事部提供的工资条完全对应不上,公司实际执行内容和相关管理制度所述内容互相矛盾,其诉称与事实不符。2.***对华南光电公司提供的《绩效管理办法》并不认可。第一,***在职期间公司并未公示过;第二,***不是企业的股东,企业绩效和个人的绩效没有直接关系;第三,减发工资未事先征得员工同意,是企业擅自行为,且华南光电公司未提供其合理扣发工资的证据。三、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31802.34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根据华南光电公司提供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第7条相关规定,***提供的考勤记录证实了***真实的上下班时间和地点。2.华南光电公司掌握了***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但其拒绝提供。例如,***于2021年4月8日填写过报账申请,其内容为2021年4月8日至4月11日***的加班餐费,此为因加班而产生的加班餐费。且公司掌握着***全部的钉钉考勤记录却一直拒绝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提供的考勤数据是其在职时的截图和从钉钉软件中导出的考勤数据,均经的起审查和比对,且所有考勤电子文件生成的时间均是在离职日期以前。4.从一年内所有的考勤数据来看,***下班时间延长的长短和项目进度高度吻合。5.***前同事在华南光电公司的官方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阐述了没有休息的加班事实。6.***申请的加班费比实际加班只少不多,***下班2小时之内加班均未计算在列。7.***在下班延长的时间里加班,有大量的工作内容聊天截图、工作汇报,以及领导安排的工作计划等工作内容予以佐证。8.在***入职后不久,***确实提供了有2天已经通过的加班审批,但之后未提加班审批的原因是加班是由部门安排的,是领导带头加班的,有领导让周末去加班的聊天截图予以佐证。9.华南光电公司的加班审批制度有名无实,公司员工基本没有写过加班审批的,因为加班审批不审批,都不会给加班费,只会适当给予调休。四、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275.86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工龄大于10年,正常应休10天年假,***并未计较5天还是10天,但保留起诉的权力。2.只有在有过加班的情况下,才能调休。3.周末是法定休息日,如果国家周末安排了上班,节假日前后的其他上班日也可以叫调休。4.华南光电公司《2021年春节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是针对华南光电公司全员放假15天,也就是正常应休息15天,会扣2021年度的2天年假。但***已经于2月22日提前2天上班,不应扣除通知中集中休年休假的2天。5.***在职期间一直也没有申请过休年假,因此,公司应支付5天未休年假报酬。6.按常理来推断,正常人要休年假,不会写调休,理所当然会写休年假。五、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2021年年终奖4000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年终薪酬为***应得收入,理应发放。且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华南光电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扣发***年终薪酬合理。2.***2020年9月入职至年底仅4个月,其获得年终薪酬4000元。故***2021年前8个月的考核均为良好,其应获得2021年度年终奖。公司称***中途离职无法计算其年度绩效、其不享受2021年度年终奖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华南光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南光电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9300元;2.华南光电公司无需向***支付7、8月欠付工资6229.4元;3.华南光电公司无需向***支付加班工资31802.34元;4.华南光电公司无需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275.86元;5.华南光电公司无需向***支付年终奖4000元;6.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20年9月10日,华南光电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于当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试用期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工作地点为长沙,岗位为高级方案设计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工资为9300/月。2021年9月3日,华南光电公司作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续签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华南光电公司已向***发放保密补贴。2.根据华南光电公司提供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清单,***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分别为:2020年9月5167.24元,2020年10月6736.3元,2020年11月6193.42元,2020年12月9999.97元,2021年1月8570.16元+奖金3880元,2021年2月8827.33元,2021年3月8634.63元,2021年4月8905.26元+奖金200元,2021年5月8432.32元,2021年6月8215.03元,2021年7月6185.3元,2021年8月6185.3元。2021年2月5日,华南光电公司发送了一份《2021年春节放假调休通知》,通知载明:“2月9日(腊月二十八星期二)至2月23日(正月十二星期二)放假,共15天。2月6日(星期六)、2月7日(星期日)正常上班,其中2月12日-2月14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月15日-2月18日为调休,2月20日-2月21日为公休,集中休年休假2天,补休2020年公休4天,2月24日(正月十三星期三)开始上班”。3.华南光电公司通过钉钉软件要求员工上下班打卡,办理请销假以及加班申请事宜。4.2021年9月13日,***以华南光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17292元,超长试用期的差额和赔偿金19152元,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差额和赔偿金8646元,加班费41769.83元,保密补贴14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275.86元,年终奖10000元。2021年11月19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21)第13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华南光电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欠付的2021年7、8月工资6229.4元,加班工资31802.3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275.86元,2021年年终奖40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华南光电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未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在华南光电公司处工作年限为一年,***每月工资约定为9300元,华南光电公司应向***支付9300元的经济补偿。对于华南光电公司关于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7、8月欠付工资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月工资为9300元,华南光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减发***2021年7、8月劳动报酬存在正当理由,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仲裁机构裁决华南光电公司支付***7、8月欠付工资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南光电公司应当支付***2021年7月工资3114.7元、8月工资3114.7元。三、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其2021年4月休息日加班4天、工作日加班27.5小时,2021年5月休息日加班1天、工作日加班30小时、2021年6月休息日加班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工作日加班67.5小时,2021年7月休息日加班6天、工作日加班50.5小时,2021年8月工作日加班2.5小时,并提供了原始记录表、钉钉考勤截图以及加班统计表对加班事实进行证明,华南光电公司主张加班需通过审批并提供了加班审批未通过截图、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予以证明。华南光电公司的主张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证据确实充分,确有加班事实存在,对仲裁机构认定的华南光电公司需向***支付加班工资31802.34元的裁决予以支持。四、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难10年的,年休假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主张权利前两年内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承担举证责任。华南光电公司仅提供了《2021年春节放假调休通知》证明其已安排***休年休假,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华南光电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275.86元。五、关于年终奖问题。根据华南光电公司提供的证据《薪酬管理办法》可知,***的薪酬由月度薪酬、年度薪酬组成,华南光电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2020年度曾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华南光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减发***2021年度年终奖存在合法理由,仲裁机构关于年终奖的裁决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判决:一、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9300元;二、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欠付的2021年7月工资3114.7元、8月工资3114.7元,合计6229.4元;三、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加班工资31802.34元;四、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275.86元;五、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终奖4000元;六、驳回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华南光电公司多次工作时间之外通过微信工作群向***等人发布工作,如微信用户名称“吴波”在3月15日晚上18:19分通知“所有人,晚上八点半三楼会议室开会。”;***也提交了多份工作时间之外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所涉内容均为其相关工作事宜。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南光电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华南光电公司于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向***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及***的工作年限,判令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工资。本案中,华南光电公司及***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工资为9300元/月,其中包含了基本工资6510元、绩效工资2780元及技能补贴10元。华南光电公司主张根据该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所在设计部门业绩制表考核低于50分,未达发放绩效工资标准,故扣发了***相应的绩效工资。经审查,华南光电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月度绩效考核,公司级业绩指标考核得分低于等于50时,公司全员绩效薪酬全额扣除。本院认为,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的是公司级业绩指标并非部门业绩指标得分低于或等于50分扣除绩效薪酬的情形,而华南光电公司扣除***绩效薪酬的依据系该公司7月、8月各部门绩效考核情况,其扣发劳动者绩效薪酬的依据并不充分,且没有提交其他扣发劳动者绩效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依据9300元/月的标准判令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华南光电公司主张该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程序进行加班和审批,本案不应支持其加班工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组织各级员工认真落实、遵照执行。***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初步证明了华南光电公司存在多次工作时间之外组织员工开会,或者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提交劳动成果等加班事实,其微信聊天内容及钉钉考勤时间能相互印证,亦可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加班事实。华南光电公司对***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认可,但又未能就微信聊天截图中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且未予加班审批的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其要求严格依照该公司加班审批制度不予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诉请不予采信。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如前所述,***的工资标准为9300元/月。华南光电公司主张依据该公司《2021年春节放假调休通知》以及***调休申请审批,其已经享受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审查,华南光电公司提交的《2021年春节放假调休通知》载明员工于2021年2月9日至23日放假期间集中休年休假2天,但***提交了华南光电公司审批通过的钉钉考勤记录,载明其因公司某项目于2021年2月22日开始出差,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公司安排在放假期间进行工作,不能视为其已享受年休假,一审法院根据***工资水平、年休假天数判令华南光电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年终奖。本案中,华南光电公司主张本案双方未就支付年终奖进行约定,而该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司根据年度收益情况对员工进行分配奖励,且***离职时该公司尚未对当年年终奖形成分配方案,故无需支付***2021年年终奖。经审查,***的薪酬由月度薪酬、年度薪酬组成,华南光电公司认可在2020年度曾发放过年终奖,故应由华南光电公司就该公司2021年年终奖分配方案及***是否符合2021年度年终奖支付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华南光电公司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年终奖数额,判令华南光电公司向***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华南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廖雯娜
审 判 员 尹华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锦
书 记 员 米 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