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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普立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902民初41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乙,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系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