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30民初2386号
原告:***,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女,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刘蓥,女,200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代理人:***,女,系刘蓥母亲。
原告:***,男,200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法定代理人:***,女,系刘蓥母亲。
被告: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5号院26号楼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08486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办事处,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老干部活动中心院内八楼。
负责人:**。
原告***、**、**、刘蓥、***与被告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经审查,该案应由适格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向本院已交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由原告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缴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