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4848号
原告颊新伟,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5号院26号楼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084865。
法定代表人**。
在审理原告颊新伟诉被告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颊新伟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