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滕人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3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36A座25-1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人财,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113号5-5-66。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延国,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人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2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站班会记录卡》及《配电施工作业票》照片打印件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勇闯天涯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上诉人向其发布工作任务,上诉人否认该工作群有其主管人员;被上诉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上诉人员工***信名“蓝色柠檬茶”及***微信名“女人本色”向其发放工资,上诉人否认**和***系其员工。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其身着带有“鑫亚”字样的工作服和安全帽在电力抢修车前拍摄的照片,其自认照片中的工作服及安全帽系由***提供。上诉人主张将电力抢修业务分包给了案外人***,被上诉人系案外人***雇佣。二审时本院要求上诉人提交其与***存在分包电力抢修业务的相关证据,其提交了2021年11月23日付款人为上诉人,收款人为***,金额为47,853.50元的中国民生银行转账凭证。因***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为进一步**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依法追加其为当事人,**相关事实后据实下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2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