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6787号之一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988-2、3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36A座25-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欣弘。
本院在审理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2,560元(含案件受理费15,120元,减半收取7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迟 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