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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2民初6548号
原告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鑫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红梅
书记员 徐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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