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82民初13893号
原告:三河市百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建设路西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三河市百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三河市百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百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百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三河市百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