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615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威宁县。
被告:***,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毕节市。
被告:贵州华辰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百灵阳光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田忠强,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29279J。
原告***诉被告***、贵州华辰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安华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聂 松
书 记 员 易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