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52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万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1(贵阳都会)栋(1)1单元30层3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088617207。
法定代表人:周瑞清。
第三人:贵州兴兴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R2区2栋1单元10层11号[小车河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9NDY3J。
法定代表人:曾庆雄。
原告***、***与被告贵州万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兴兴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柳红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