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民初2841号 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烈山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80元,由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