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民初2841号
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烈山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予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刘新,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80元,由原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