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02行初115号
原告温岭华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监督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华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华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华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晔
人民陪审员 程 霞
人民陪审员 胡天姿
书 记 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