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与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311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与上河路交叉口恒大悦澜湾售楼部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TPWF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与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0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 1.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轮以上查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3.经查明,被执行人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已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5.截至2025年7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136745.92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