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与安徽一中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7724号 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徽一中部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安徽一中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