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民初3173号
原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润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彬,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西路天庆家园西坡新村7号楼小高层3楼2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峰,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晓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欣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