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财保93号
申请人: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58号新三诚大厦1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城社区官桥路与**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慈利县门面予以查封,申请人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慈利县门面,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