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财保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湘0821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慈利县门面,查封期限为三年。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慈利县门面,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