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58号新三诚大厦12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城社区官桥路与**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82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0.6万元,利息78万元。现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抵偿给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45个商铺(45个商铺价值共计5171708.12元),剩余未支付的414291.88元,待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与***的案子拍卖完毕后,再跟湖南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82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毕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