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10民初2299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对***、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芜湖市全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1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