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楚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鄂州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704民初2651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生,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西山街办小桥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黄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鄂州市楚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汀祖镇王边村方家湾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泉。
第三人: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柯杰。
原告***诉被告鄂州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楚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424.00元减半收取32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小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万吴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