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3611号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
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天马新能源科技产业园4#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丕军。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