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3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
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天马新能源科技产业园4#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丕军。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湘01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2年7月29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7月25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过上述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南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0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77394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尚有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易超群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许拯华
代理书记员 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