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审查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结案报告
(2022)辽0811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思奇
被执行人: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甘泉村。
法定代表人:郑悦。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81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520507.42元(含7530元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赵 娜
法官助理  王宇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