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363号
原告: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滨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091076448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