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970号
申请人: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工业园滨江东路10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77797.1元。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77797.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