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2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工业园滨江东路10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金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9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 477 797.1元。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起诉,故其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 477 797.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管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