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路**,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075114205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民初12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内,仍然属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江西意创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该类纠纷案件只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以施工行为地为准。由于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在九江市濂溪区辖区内,故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