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安然与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相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 被告: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地相城区元和街道广登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