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南宁诸葛亮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1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21层2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诸葛亮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2号嘉和南湖之都8层823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与南宁诸葛亮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宁诸葛亮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信息、金融理财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227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