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325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将,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第二层204-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将、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以两被告已经履行支付完毕本案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