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13330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南武二级公路东面龙腾砖厂取土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37894P。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西江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73409404。
法定代表人:徐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1333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2626.62元的财产。因原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继续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大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2626.62元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