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平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平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春涛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387号
申请人:南京**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上马路1号6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W6UHOOY。
法定代表人:吴明春。
被申请人:南京平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024207804。
法定代表人:周道进。
原告南京**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平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南京**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平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6095.76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平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6095.7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