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864号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先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计864元,由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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