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四川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4569号 申请人:李某,男,1995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四川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四川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940.3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函作为保全担保,并支付案件保全费55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940.3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代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