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E-12-01、E-12-02地块书香府第2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14581792M。
法定代表人:王坤伦,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百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2单元9层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RMR32K。
法定代表人:谭万宏。
本院在执行四川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百事汇通企业管理��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四川百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四川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办费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2、被执行人四川百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四川百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物权、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执行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路
审判员 严越春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