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与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7840号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6组。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金星社区湘中南精品建材城B04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