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3民初1671号
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文教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葛领头家庭农场(个人经营),住所地:武义县新宅镇陈弄村葛领头。
代表人:***,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经营者。
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葛领头家庭农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7月4日,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2431元,由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