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723行审113号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文教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7〕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对其作出:一、责令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二、限期拆除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4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45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560元。对非法占用24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8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4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除已缴纳罚款外,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7〕49号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土资罚〔2017〕4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项处罚内容由武义县俞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