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23民初2638号
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文教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新宅镇陈弄村葛岭头。
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52365元,违约金85088元。并以工程欠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每日按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1日,被告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与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了被告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的10KV配电工程。合同约定:当工程施工到100%时,甲方再支付工程承包款80%,计人民币壹拾伍万五千捌佰陆拾伍元整(155865.0元)。两次支付合计总额为预算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后2天内,甲方根据协商变更的工程情况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一天承担未付金额0.1%的违约金。2016年9月30日,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完成工程施工,并出具工程决算书。经审定,该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82365元。工程完工后,被告除预先支付的工程款30000元,至今仍有152365元未支付。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85088元。
被告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原告已按约完成工程施工,且2016年11月2日该工程价款已经浙江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定,并经双方确认为182365元。被告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应按约向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现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2365元,并支付违约金60163元(已算至2018年8月2日止,之后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元,被告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负担22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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