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041号
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文教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480811B。
法定代表人:何韶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松,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9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