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县葛岭头家庭农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23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文教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1474808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义县***家庭农场,住所地武义县新宅镇陈弄村***,组织机构代码:MA2FPKEJX。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武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家庭农场、***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723民初263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县***家庭农场、***支付执行款152365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武义县***家庭农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家庭农场、***有银行开户,部分账号已被他案冻结,部分账户有少量存款,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家庭农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家庭农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23执7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家庭农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建莉